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4. 主要参与拟受托无菌药品研发、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 (二十)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 (二十) 4. 主要参与拟受托无菌药品研发、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 (二十) 委托生产相关许可事项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单独设置有效期。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重新发证时,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无需再次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如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或者因协议约定等因素终止委托活动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终止委托活动后6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 引用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