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作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