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初选剧目的资助经费和入选剧目的投入经费,并通知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文化部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剧目实行成本核算,专项资金收支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