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文艺团体由总政宣传部统一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文艺团体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