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