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