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