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案件调查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