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