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间隔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和定期核查。监测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情况,核实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动态调整情况,监测、调查和评估国家级公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及变化、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