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