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