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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 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二) 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

三、 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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