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 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