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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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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4.

4.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五、 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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