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4.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4.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