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四、 四、 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 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呆账损失的核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账损失的,所属企业应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所在地主管税…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