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三、 三、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应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