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四、 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四、 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 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