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 二、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相关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