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二、 二、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