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统称境外咨询企业)来华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不断增加,有些境外…
一、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活动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二、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三、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四、
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
五、
上述规定中,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
六、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处理或合同尚未到期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