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上述规定中,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