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四、 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