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