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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第四十三条 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解密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五条 除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通知可以单独发布或者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第四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需要公开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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