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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 第四十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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