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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定密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第四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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