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