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