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