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