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