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