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