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 第六条 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第七条 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 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