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