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