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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子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子基金设立及运作的过程管理,并采取投资告知、定期报告、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科技部、财政部定期提交子基金运作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收入上缴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子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科技部、财政部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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