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收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