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