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导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引导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