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五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十八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九条 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以任何方式转发、传播。 第七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七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七十二条 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奖励办… 第七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 第七十四条 异议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本次评审。 第七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异议者和提名者。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