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