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