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六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十九条 异议自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国家科…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