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