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