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