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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六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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